海峽兩岸和平發展之新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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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和平發展之新願景

誰是中國?”從國際法的角度來探究,由於,兩岸涉及“正統”之爭, 海峽兩岸(PRC+ROC)對於中國之領土與主權事務,均為非完整之國際法人;國際政治上中國大陸在法律上並末代表整個中國 ,因之“誰也不是中國”。由於目前的兩岸憲法均為“一中憲法”,雙方有責任共同努力維護整個中國的領土與主權,並非是中央與地方的歸屬關係.2005年中共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其實也是同樣的精神,即反對台灣從“中國”中分裂,而不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分裂,。 胡錦濤先生《告台灣同胞書》所提出的“胡六點”中說:“兩岸復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 指的是廣義中國.


兩岸同屬中國“正視政治分治現實”, 均為中華民族的一分子.兩岸能否和平發展,對中華民族之復興有極重大之意義,兩岸關係之定位在於尊重双方內政秩序,與對外事務之權利。能夠和平發展的基礎,包括有三點,一是“兩岸定位”;二是“合作發展的方式”;三是“未來的方向”。未來兩岸之共同願景,其基石係建築在國際組織中之彼此合作,在國際合作中,不意涵兩岸為分裂之中國,並有責任共同維護中華民族之整體利益.,


“中國”不僅是一個歷史、地理、文化上的概念,更是一個政治與法律的概念。所謂的“中國” 其論述原則應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總合,中國的主權屬於兩岸全體人民 兩岸可以同意:尊重對方在其領域內的最高管轄權,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國際上代表對方,或以對方之名義行為。雙方尊重任何一方的內部憲政秩序,與對外事務方面的權利,兩岸避免演化為國際法上之國與國關係。因為北京與台北的政府均只有在自己所管轄的領域內享有完整的管轄權,而不能及於對方,兩岸只有在自己的領域內才是個完整的國際法人。尊重彼此在其“內部憲政秩序” 之行政、立法與司法的完整管轄權, 此即為~中華民族海峽兩岸和平發展之新願景。

                 台灣高階管理全球經貿協會 理事長  陳文彥    2011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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